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七部门发布《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时间:2017-06-27 09:38:58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7〕157号

《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环境保护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7年6月23日

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
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助推生态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构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的绿色金融文化和价值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赣江新区区位、产业、资源、生态优势,以金融支持赣江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助推经济绿色发展,为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导向,创新发展。立足服务实体产业,防止脱实向虚,科学制定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实施规划,充分发挥重大绿色金融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别化金融服务体系,突出特色,合理设计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推动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统筹城乡生态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短期和中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推进绿色金融良性循环发展。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金融运作和监管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发展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既要创新服务,又要降低成本。优化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合作模式,探索建立社会责任与业绩增长相一致的业务体系,使绿色经济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坚持先行先试,防范风险。探索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积极稳妥、有力有序、精准务实推进各项改革试验。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积极稳妥地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构建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得到较大提升,探索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逐步提升服务绿色企业的专业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赣江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支持本地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加快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提升合作金融服务能力。支持赣江新区按程序设立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参与绿色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设立绿色专营机构。

(二)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研发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推进环保、节水、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绿色矿山、海绵城市建设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防治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海绵城市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积极发挥财政支持绿色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作用,探索设立财政风险缓释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联动产品。

(三)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产业项目投资运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提升直接融资能力。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高中小绿色企业的资金可获得性。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升级。开展天使投资,引导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以绿色项目为核心的企业发展。围绕支持保护生态资源和绿色产业发展,建设赣江新区企业总部基地、基金小镇,为市场各参与方搭建绿色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

(四)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科技资源交易与共享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融合。利用现有合格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资产交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有效资产。规范整合地方林权交易市场、粮食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交易,丰富现代农业企业融资手段。支持江西省光伏、风电等行业的企业纳入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审慎研究探索赣江新区林业碳汇、绿色减排项目碳储量评估、碳排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

(五)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投资绿色环保项目,重点支持大型健康养老、医护等项目建设。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支持科技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先行先试,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生态农业、清洁交通、新能源等相关绿色产业。积极开发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风险保障。支持设立绿色保险公司或专营机构,提供特色保险服务。探索设立保险机构间交易市场。

(六)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赣江新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设立赣江新区建设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实效性好的绿色信用体系,依法加强金融机构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及绿色矿山建设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征信系统。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产业担保基金、转贷基金,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完善区域性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建设金融数据服务平台,引进各类数据管理、灾备维护、资金清算、财务法务、资讯交互等中介机构,为金融提供全方位保障服务。打造“绿色支付工程”,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

(七)构建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优先将新材料等绿色项目纳入项目库,定期开展筛选和推荐工作,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积极做好融资服务。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定期披露绿色金融项目环境信息。建立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行政事务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工作。

(八)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预警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全面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重大环境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提升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对绿色金融产品,特别是信贷、债券等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指标。督促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压力测试。将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成效、环境风险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制度,通过担保和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江西省要成立绿色金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江西省的沟通,指导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支持。江西省财政要统筹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支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对入驻赣江新区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补偿机制,赣江新区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区域内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

(三)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区内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创新,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和金融业务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人员,制定实施绿色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人才政策,造就一支具有金融和绿色生态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队伍。深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省金融发展研究院作用,深入开展金融发展研究。组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家顾问团,为试验区建设提供专业指导。

(四)加强执法追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