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修正案草案将从制度上予以强化,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说,草案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进行内容修订。
他介绍,草案强化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二是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三是规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四是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的要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五是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六是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
除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外,修正案草案还将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