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村[201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十三五”时期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按照国办发[2014]25号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3阶段目标任务,将示范村分为3类,具体创建条件如下:
(一)保障基本示范村。应因地制宜改建或新建基本生活设施,实现3个基本保障:有基本安全保障,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有基本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有基本生活保障,供水、道路、用电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基本卫生保障,人畜实现分离居住,消除蚊蝇鼠蟑危害。
(二)环境整治示范村。应已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在以下3方面取得成效:污染有效控制,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收运、有效处理并长效保持,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生活污水处理覆盖60%以上常住居民且稳定运行,90%以上农户及公共场所使用卫生厕所;公共环境整洁,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整洁且普遍绿化,坑塘河道消除黑臭水体并保持干净,无乱堆乱放;管理规范有序,已编制村庄规划或制定村庄整治方案,农房建设有管控,基本消除私搭乱建,村规民约管用。
(三)美丽宜居示范村。应达到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8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6]8号)相关要求。
二、创建对象
示范村创建对象为行政村,原则上为在原地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申报一类示范项目。东部地区重点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中西部地区重点申报环境整治示范村,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申报。
三、认定和公布
(一)名额分配。
“十三五”时期3类示范村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下简称5部门)根据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成效及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分配3类示范村名额。
(二)申请与推荐。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财政、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照示范村创建要求,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人居环境主要变化等,可逐项对照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提供材料,并附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照片和说明等,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可结合实际将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进一步细化为评审标准,就申请材料真实性、经验可推广性等进行评审并逐村开展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区、市)评审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分配名额。
(三)名单公布。
5部门复核各省(区、市)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并抽选部分村庄进行第三方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并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补报。示范村名单由5部门联合公布,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村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引导,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5部门将总结各地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并宣传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6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