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侵犯个人隐私的摄像头大部分安装在公共场所,所以要规制摄像头的管理就需要正确界定公共区域的摄像头的安装由谁管理及其范围。
11月28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传播时,应当对当事人、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等。
很显然,公安部门制定此管理条例既关涉社会公共安全,亦与民众个人隐私保护密切相关。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建设运用网络技术维护社会治安的天网系统,它能够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诸多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电子眼”功不可没,甚至发挥了人力所不能达到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这一点也被各国的实践所充分证明。
但是,由于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公民就可能有大段时间暴露在摄像头下,随之而来的就是公民的隐私权能不能得到依法保护的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此处条例中对“居民住宅”的理解应该采取扩大解释,即不仅包括居民住宅,还包括旅馆酒店客房、集体宿舍、更衣室、试衣间、卫生间等存在个人隐私的区域。另一方面,对于被摄像头所记录下的内容,录制并不是泄露隐私的最主要原因,而是录制后的非法传播。因此,对于如何进行传播在条例中也增加了保护措施,例如,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除此之外,能够侵犯个人隐私的摄像头大部分安装在公共场所,所以要规制摄像头的管理就需要正确界定公共区域的摄像头的安装由谁管理及其范围。从目前来看,监控设备、摄像头的买卖和流通,国家没有严格的禁止性的规定,其流通已经市场化,比较自由。在网上,几十元就可以买个针孔摄像头进行安装。而且,人们大多是为了安全起见安装监控,范围普及到学校、医院、单位、停车场甚至个体家庭,这无需到相关部门申请,安装较随意。在这个过程中私人安装摄像头的地点或监控范围可能会涉及公共区域进而侵犯到他人的隐私,并且如果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此,意见稿可以考虑与刑法做衔接性规定。
不过,在公安侦查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借助于私人摄像头破获案件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果私人的探头照见公共区域,如马路边的住户安装监控设备照见公路上面的情况,这一般并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公共区域,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出钱出力谋公益,主动安装监控设备,这也是可以考虑的,但这需要交由有关管理部门一并监管。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实质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与完全保障公民自由间的一个利益权衡,这很难做到两全其美。立法者通常需要在两个利益之间做出一个选择。对于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等,需要通过法律在视频图像信息的传播上严加管控,而对于出于私利假公济私,收集他人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法律必须加以防治。同时,公民在公共场所下也应该加强隐私保护意识,亦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