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董女士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记者调查发现,有类似遭遇的人还有很多,他们虽已和此前的配偶离婚,却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11月15日《成都商报》)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甚至恶意举债,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而举债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离婚之后,将这种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让未举债的一方“被负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背上沉重的负担,伤害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社会公平,也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承担原则。
实际上,《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设定了范围和前置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债务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然而,由于举证未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责任由未举债的另一方承担,举证的难度又很大,未举债方在离婚后的债务分担中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容易“被负债”。
诚然,推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但近年来,夫妻因离婚“被负债”问题大量出现,涉及很多人,有些人“被负债”的数额还很大,离婚“被负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也需要我们着手加以解决和防范。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有必要回应民众诉求,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或者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夫妻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边界,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不当债务、恶意债务、虚假债务等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扎紧法律篱笆,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法律空子,给夫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更多保障。笔者以为,应该给夫妻债务规则打一条“法律补丁”——夫妻在借债时,尤其是在借一些标的额较大的债务时,应该由夫妻共同向债权人做出明确的借债意思,或者共同在借款凭证、合同上签字,即便由夫妻中的一方来执行借债,也须有另一方的委托书、认可书等确认手续。这样的债务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未取得另一方的确认手续,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借债方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由借债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了这一“法律补丁”,就能够有效预防“婚姻被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