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称,2007年到2008年,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政府在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对一块土地的地籍档案进行非法篡改,将土地证颁发给未参与土地拍卖的另一家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河北省、衡水市两级政府多次要求安平县政府纠正违法行为,但始终未果。
举报人质疑,上级政府的决定和行文在安平如同废纸一张,相关政府官员究竟被多大利益驱使才敢如此渎职违法?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前往安平县进行调查。
土地档案遭篡改上演“狸猫换太子”
2007年11月27日,安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河北省拍卖总行举行。当时的拍卖出让竞买人登记表显示,刘聚川等11名个人和企业参加竞买,刘聚川竞买号牌为“27”。根据拍卖出让笔录,经过竞价,持“27”号牌的竞买人刘聚川以985.32万元竞得位于安平县西王庄村南54745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权。
随后,刘聚川与安平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安平县财政局开具的0246352号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显示:缴纳西王庄村南土地出让金9853200元,缴款人为刘聚川。
刘聚川告诉记者,“2008年1月18日,我就拿到以刘聚川为使用权人的土地证。后来,被时任安平县国土局局长李民生以土地证‘有点问题’为由要回。县国土局再次颁发土地证时,将使用权人改成了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据刘聚川反映,利源公司从竞拍报名到交保证金、直至拍卖过程从未出现,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但利源公司和安平县国土局官员却通过违法涂改土地档案为其办理安平县国用(2008)第000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记者将颁发给利源公司的土地证相关案卷材料,与刘聚川持有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对比时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中写明:“竞得人刘聚川竞得面积547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复印件中“竞得人”栏中只有刘聚川签名,档案中却另外加盖了利源公司公章。
在安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中,受让单位栏中填写的是“保定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聚川”被填为代理人。而刘聚川提供的原件复印件中,受让单位为空白,“刘聚川”名字后面也没有“代理人”字样。
“修改的字迹明显不同”,刘聚川说,被篡改的登记卡中在“拟办意见”栏仍是“拟定将国有土地54745㎡出让给刘聚川使用,使用年限为50年”。这部分内容无法篡改,也恰恰能说明事实真相。
记者了解到,该土地出让前,刘聚川与利源公司及另外一合伙人曾谋求共同出资拍卖和开发土地,但后来三方合伙人出现纠纷,土地归属开始出现争议。而利源公司也反映,安平县国土局档案材料存在造假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都出现两个版本。利源公司认为,刘聚川和拍卖公司、县财政局、县国土局中个别人共同弄虚作假,存在伪造国土局档案材料的重大涉法问题。
土地档案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刘聚川得知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后,先后向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并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相关卷宗中土地出让登记情况非常混乱,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衡水市政府法制办调查认为,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拍卖出让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发票缴款人、《拍卖出让笔录》买受人均为“刘聚川”,《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前面列明竞得人也为“刘聚川”,后面却加盖了“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次,安平县国土资源部门未经审核,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面有利源公司公章,且未有任何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利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档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记载为“保定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签章,只有“刘聚川”的签章。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明显违法。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中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该卡片复印件明显不一致。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应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针对此事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衡政复决字[2014]22号)认为,(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利源公司公章,其他有关资料前后内容不一致,认定土地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平县人民政府颁发(2008)第00013号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衡水市人民政府确认安平县人民政府为保定利源公司颁发该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安平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制部门监督函竟成废纸行政执法监督形同虚设
记者采访了解到,安平县国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颁发后,河北省、衡水市两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曾多次发文要求当地政府纠正违法行为。
2011年6月,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向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批转〈关于请求纠正安平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错误情况反映〉实施监督的函》,要求衡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予以调查、核实,依法实施监督。
2011年7月1日,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向安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衡法监督〔2011〕12号),将安平县国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列明,要求安平县政府纠正违法问题。
2012年2月,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向衡水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纠正安平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错误情况实施督办的函》。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指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衡法监督〔2011〕12号)下发安平县人民政府后,至今安平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依法纠正违法问题,请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法制的市政府领导亲自督办,以便案结事了,维护法律尊严。
随后,衡水市法制办向安平县政府发函,文中称,“我办下发监督通知书后多次催办,期间省政府法制办也多次致电催办此案,我办也到省政府法制办汇报沟通多次,至今未有处理结果……限你机关自接到本督办函10日内办结此案。”
2014年8月2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衡政复决字[2014]22号)。随后利源公司提起上诉,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支持。
2016年3月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2008)第00013号土地证颁证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于是,衡水市法制办再一次向安平县人民政府发出督办函。
但是,安平县政府始终未纠正违法行为。而且,在土地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仍为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记者在安平县西王庄村南看到,这处名为“网都嘉园”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停工,已建成十几栋楼房。周边居民告诉记者,房子多数已经出售。
刘聚川说,因存在纠纷,这宗土地于2012年3月31日被法院查封,查封期两年。但在此期间,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其办理了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