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日前,城市化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针对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表示,法律规范是服务于特定的理论或实践目的,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依据相应的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同时完成体系建构。讨论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需要从民法所协调的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谈起。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
王轶
人类的思维对现实世界的把握是从分类开始的。就法律规范理论而言,服务于特定的理论或实践目的,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依据相应的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同时完成体系建构,在法学发展史上,古已有之,源远流长。
就民法学而言,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存在着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的不同路径。例如服务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有效运用,存在着请求权基础规范、辅助规范与反对性规范的区分。请求权基础规范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合同请求权规范、类似合同请求权规范、无因管理请求权规范、损害赔偿以外的侵权请求权规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定补偿请求权规范等;辅助规范包括定义性法条、辅助性法条、拟制法条与准用性法条等,反对性规范则对应着权利不发生规范、权利已消灭规范以及权利行使障碍规范等,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再如服务于判断法律规范的功能是着重为裁判者提供裁判依据,还是为行为人提供行为指引,可将法律规范区分为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其中有的裁判规范,由于其反射作用具有行为指引的功能,因而同时也是行为规范;有的裁判规范,即使其反射作用也不具有行为指引的功能,所以属于纯粹裁判规范。有的行为规范,同时可以供作裁判依据,因而又属裁判规范;有的行为规范,根本不发挥裁判依据的功能,可以称为纯粹行为规范。以上也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就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服务于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做出妥当判断的目的,如何对法律规范做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的问题。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通常是民法的核心:其不但在民法的法律渊源中处于中心地位,而且在民法的法律调整中发挥关键作用。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其确立协调规则的过程,就是做出利益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先后序位的过程。换言之,就是一个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由此得出的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需要借助法律规范被妥善地安置在民法典及其相关法中,就此而言,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需要从民法所协调的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谈起。这里所谓“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就体现为民法世界中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从利益还原的角度着眼,它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是指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引发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变动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变动的原因,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它们就对应着民法世界中的各类民事法律事实。服务于妥当判断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的目的,来展开有关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的讨论,需要把从利益还原的视角着眼,对民法协调的利益关系所作的类型区分;与对民事法律事实所作的类型区分结合起来,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民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作进一步的区分。这就存在着基于事件、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发生的利益关系与基于民事行为,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利益关系之分。纯粹出于表述的便利,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非交易关系背景下的利益关系,将后者称为交易关系背景下的利益关系。
调整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简单规范。简单规范的规范目的在于回应事件或事实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与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的效力判断根本没有关联或者没有直接关联。调整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复杂规范。复杂规范需要回应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因而与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的效力判断直接关联。复杂规范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构成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