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问题,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而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有媒体采访发现,在某些城市,“职业打假”极其活跃,乃至挤占、耗费了大量行政公共资源。更有甚者,某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诈骗之实。(9月13日《法制日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意味着“职业打假”合法化,“职业打假人”由此大量涌现。
“职业打假”合法化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果。积极效果是,“职业打假”通过利益诱导,鼓励个人为商户“找茬”,客观上致使商户在经营中更加谨慎,更加关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问题,根本上有助于商品质量的提升。
消极效果是,正如媒体采访中所体现的,在利益的驱使下,“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控告行为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消耗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许多精力,令他们无暇查处普通消费者的投诉。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职业打假人”不惜通过造假索取商户赔偿。
可谓是也因利益、非也因利益。“职业打假”合法化,意味着“职业打假”成为一门合法的生意,这根本上意味着打假这一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执法责任部分转移到了民间组织与个人手中。而之所以如此,在我看来,除了“职业打假”本身并不与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相悖这一原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方面的执法资源有限、执法精力有限,仅仅依靠行政执法者,无法有效解决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商品及服务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唯有发动公众共同参与,发动公众共同监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打假”合法化本身就是政府为解决执法资源短缺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但从目前来看,本为缓解执法资源短缺问题而被官方首肯的“职业打假”反而挤占了执法资源,这是否意味着“职业打假”偏离了这一初衷与目的?
并非如此,实际上,大量投诉本身就是“职业打假人”的“战果”,本身就是“职业打假”缓解行政监管资源短缺问题的表现。每一项投诉都对应着一种商品或服务质量有问题。投诉多,就意味着社会中商品及服务所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发现、曝光,而发现问题,则是商品质量监管的第一步。试想,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仅仅依靠执法机关的监管,如此多的质量问题要被发现谈何容易。
而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抱怨投诉多,这种态度实在不妥。即便许多投诉只是“职业打假人”向商户施压的方式,不待处理即被撤诉,但只要这里面存在商品质量问题,投诉就是合法合理的。这是职责所系,执法部门不能以人手少、执法资源有限而将投诉视为麻烦,视为对公共资源的挤占。执法者应该关注的,不是投诉者的目的,而是投诉是否确实对应着产品质量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反思的,应该是执法部门自己;需要调整的,应该是执法方式与执法资源的配置。
当然,不排除某些“职业打假人”通过造假牟利。任何一门生意,总有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之别,“职业打假”这门“生意”也不例外。实际上,通过造假向商户索取赔偿,这已经属于“诈骗”的范畴。对此,执法者理当通过某些举措,打击打假诈骗行为,通过疏导性举措,将“职业打假”导向规范化,建立“职业打假”的合法界限与良性生态。如果因“职业打假”泥沙俱下而将其完全禁堵,后果将是产品质量问题再趋严峻,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