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于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8月23日《新京报》)
对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做通俗的解释就是,以后再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不仅交警部门有权“贴条”,城管部门也可以“贴条”处罚了。笔者认为,授予城管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处罚权有一定现实意义,但不宜急于求成,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或试点之后再决定是否全面推行,否则可能损害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且加剧城管负担。
毋庸置疑,城市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一个城市的规范有序,整洁美观,离不开城管部门在交通秩序,户外广告,商家经营等领域的综合执法。以交通管理为例,囿于警力限制,交警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难以及时处置,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违法成本。多米诺骨牌效应下,违法停车扰乱通行秩序,甚至带来交通拥堵和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而交警执法涵摄不到的地方,却有可能是城管执法经常覆盖之处,如警力通常分布在主干道,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恰恰加剧着偏僻路段的拥堵混乱。从这方面来讲,要求城管享有“贴条”权似乎非常必要。
但应认识到,让城管处罚违法停车有越权和突破专业限制的嫌疑,并有可能强人所难。对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授权公安部门行使该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仅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由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仅能赋予城管罚款的处罚权,威慑效果将受到限制。一般来说,只有罚款,没有扣分,不足以让行为人认识到违法停车的严厉后果。而且,只有罚款不能拖车的措施不能及时阻却违法停车的危害后果,即虽然罚了款,违法停车依然存在,道路秩序依然混乱,这并不是城市管理的初衷。
再者,以执法经验、执法专长、执法设备和执法措施为后盾,交警部门能够对包括违法停车在内的交通违法形成有效威慑,这远非城管部门所具备。当前,对违法停车的处理主要有罚款、扣分、拖车等措施,不及时消除违法记录的,将无法通过驾照和车辆年审,交警部门还有权扣留机动车辆。多重压力之下,行为人对交警部门的执法自然会心存忌惮,有所配合。
要是换作城管来行使部分权力,其将处于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如果没有交警部门配合,难以确定机动车辆所有人,难以控制车辆,不能执行到位,罚单成为一纸空文。如果需要交警配合,这种配合极可能主次颠倒,即城管沦为“协警”,交警发挥主导作用,更加凸显城管处罚违法停车的毫无必要。而且,当两个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罚款权时,如何确保信息共享,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得不考虑。
简而言之,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既是现实所需,更具有深远意义。但目前不宜本着“城管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思想盲目地要求其包揽一切,行使违法停车的处罚权。可以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后总结优缺点并加以论证,或者以立法形式明确城管执法主体地位,授予城管对违法停车的先行处置权即拖离现场,排除妨害。这样才能让城管更像城管,以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来维护公共场所的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