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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数百亩良田抛荒多年谁之过?
时间:2011-04-19 10:22:3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尚启庄 

统一征地事务所大肆征地

记者在“象征字第[2006]2号”征地补偿协议中看到,征地单位为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协议表明: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征收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集体土地25.74公顷。该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06年1月17日,协议的甲方却未加盖任何公章。

另据了解,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并不具备征用土地资格。2008年4月,国内某知名媒体曾刊发《浙江象山:统一征地事务所权咋这么大》一文。文中也曾指出该机构多次征用土地,少则上百亩多则上千亩。

 未批先征“先上车后补票”

“2003年,我村386.1亩良田(约等于25.74公顷)已经被政府无理由强行征收,随后这些良田被圈起,填埋废渣、倾倒垃圾,村民无法耕种。”村民杨先生告诉记者。

2006年1月17日,象山县政出“象征字第[2006]2号”征地协议,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征收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集体土地25.74公顷。

据向本报投诉的村民反映,这份征地协议是在绝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干部签订的。

2006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B【2006】-0249号建设用地审批一文中指出,同意象山县政府征用杨家村土地10.4386公顷。

 2003年开始征地,2006年1月17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该协议比省政府批准征地意见书提前9个月零12天,实际征地提前了3年。

 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明显是“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补救行为。

 百亩良田抛荒八年 

 2006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B【2006】-0249号建设用地审批意,同意象山县政府征用杨家村土地10.4386公顷。

2006年1月17日,象山县政出“象征字第[2006]2号”征地协议,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征收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集体土地25.74公顷。象山统一征地事务所多征地15.0644公顷。据本报记者向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明显是少批多征。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杨先生痛心地告诉记者:“2003年,我村25.74公顷良田已经被政府强行圈起,填埋废渣、倾倒垃圾。这些良田抛荒至今8年,百姓只能望地兴叹。抛荒8年,政府不开发、不使用,应该把抛荒土地归还村集体。”

 漫漫维权路村民盼公正

从土地被强行征用开始就踏上漫漫维权路,多年来,村民不断上访、举报、甚至行政复议等均无果,抛荒8年的土地依然在闲置。

村民认为,象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存在明显违法操作,涉案土地的农转非审批、土地征用等程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土地农转非、征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申报-批准-实施,然而,事实上的情况却是:征用-申报-批准,严重违反了相关征地程序。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家如果依法征地,我们村民支持。”当地村民表示,但是他们村土地在审批征用中就存在众多问题,如今土地征用抛荒8年,为什么不开发也不还给村民,按照国家法律抛荒的土地必须归还村集体,而当地明知道违法却不改正,为维护形象而不惜牺牲村民群众利益,特意补救、掩饰,使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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