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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被列入“黑名单”
时间:2016-08-11 10:51:04  来源:新京报 

  昨天(10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该公告由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公告》提示,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近日来,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就身份证的使用等方面做出说明或出台文件。此前,公安部治安局相关负责人还就警察查验身份证接受了新京报记者采访。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这恰恰体现了身份证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实践表明,在身份证查验等方面,现有制度和实践仍不健全规范,一些极端事件时有发生,所以需要文件进行明确。此外,查验身份证是警务部门街头最常见的一种执法行为,如果不建立规范,很容易变得无序,也很容易引发冲突和争议。

  焦点1

  国家机关不得擅自记录身份证信息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解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记录身份证信息,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屡有发生。对于《公告》规定中提到的“擅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可以从主观动机和客观手段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方面动机和目的不正当,比如记录身份证信息或复印身份证不是为了核实身份,而是为了泄私愤或者其他用途;客观方面,对于很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扣留身份证或对信息强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扣留身份证或者登记信息,就是违反了执法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一旦实际中遇到这种问题,抵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抵制不是暴力对抗,可以寻求其他执法人员的帮助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

  焦点2

  不履行核查义务致利益受损将追责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读】

  什么情况是不履行核查义务?

  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比如警察对身份证进行核查来自《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授权,当遇到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等5种情况时,应该查验身份证,“这是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很重要的措施,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公共安全,这应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表现。”

  焦点3

  冒用他人身份证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已有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和条文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多重“加持”,在王旭看来“符合大的社会趋势,也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化。”

  王旭告诉新京报记者:“《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财产罚、警告或拘留等层面,但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声誉罚,这相当于个人诚信平台,并且可以信息共享链接到其他平台,冒用者将会因为进入了黑名单而受到惩罚。在一个越来越强调诚信的社会里,黑名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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