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中关于企业注册资金的规定不再适用。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一)“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二、二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三、三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第三条中“(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