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探讨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和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确保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通过系统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和监督政府正确行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法律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一,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使尊重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成为自觉意识。要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形成尊法、崇法、信法、守法和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要求政府管理从过去更多依靠政策向更加依靠法律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向更加依靠制度转变,我们作决策、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要坚持依法决策。政府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现象。
二要严格行政执法。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依法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对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说明理由、疏导情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虚心听取代表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功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
五要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第三,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没有法制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
一要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行政法规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相互“打架”。
二要强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超越制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当以及制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按要求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行政法规规章备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纠正。
三要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010年,国务院对截至2009年底有效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公布。规章清理工作目前也基本完成。要研究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维护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重在细化、实化法律规定,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把法律已经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对这些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抓紧梳理,集中力量攻关,确保尽快出台。今后在拟订新的法律草案时,要一并考虑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力求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时出台、同步实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增强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