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深刻道理,自觉强化家风建设,不断健全不能腐、不想腐机制,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专项报告情况进行全员查核,从明年开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北京市委组织部介绍,北京出台规定的特点是,按照省部级干部、局级干部正职、局级干部副职三档进行要求,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同时,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市管领导干部,与党政部门正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他们的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针对北京外国驻华机构较多的情况,规定明确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纳入到规范经商的范畴。
北京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报告进行全员核查,目前,全面核查已经启动。为了达到应查尽查的效果,北京市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核查,同时,考虑到部分领导干部配偶不能经商办企业,北京市还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对这些干部的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核查。
北京市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有的领导干部已自觉主动规范亲属经商行为,有的还督促亲属注销了注册的公司。
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规范对象包括广东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厅级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对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了5种情形:投资行为3种,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从业行为2种,即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规定印发后,广东省组织了正式申报,从严从实、依法依规开展审核甄别。坚持边甄别、边退出,并针对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和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任职务,分别制定《关于退出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领导干部选择退出现职工作原则》等,明确操作依据。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方面,坚持“过程留痕、全程监督”。
截至6月22日,广东省审核甄别工作已基本完成,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全部都作出了选择,并已进入退出经商办企业或退出现任职务程序,有的已办完退出手续。广东省委确定的“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底前全面完成”的目标,预计可顺利实现。
重庆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适用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二是重庆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三是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既包括市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包括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今后在重庆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此外,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一并实行回避。
为防止出现“名退实不退”等问题,重庆市将此项工作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庆市将严格实施“一方‘退出’”,即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据悉,重庆市正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持从严把握、从细考虑,规范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形成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操作体系,堵塞执行漏洞,确保有效清理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从摸底调查、试点工作到规定出台和实施过程中,新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紧盯以权谋私、搞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坚持依纪依规核查处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根据新疆的实际区情,规定体现了从严从紧和长效监督的特点,在适用对象上,覆盖了全部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在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上,做出“两个不得”规定:受让方不得为出让方的近亲属,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在长效监督机制上,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凡是存在家人经商办企业,没有按要求退出的,不列为拟任人选或者实行职位限入,建立个人事项年度报告、述职述廉专章说明和民主生活会明示“三项”管理监督机制。
自治区还在规范工作中对所有领导干部填报情况进行查核,确保规范无遗漏,以后每年对填报家人没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20%的领导干部进行抽查,加强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