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办法》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可以押融资,同时对适用地区、适用地类、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
具体来说,按照同权同价原则,参照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办法》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对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了范围和前提界定。
《办法》同时规定下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银监会会同国土资源部在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出台被认为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