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