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场合我多次呼吁建立一套公正、公平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住房制度。因为在我看来,中国当前的住房问题,不是单纯建一些保障房就能解决的,它涉及到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城市农村统筹等诸多宏观系统问题。要想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主要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国的住房问题,最根本的是立法问题,而不是政策问题。没有法,何来政策?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的住房细则,但却赋予了人人平等享有住房的权利,即“居者有其屋”。但屋不是“空中楼阁”,屋是要盖在地上的,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就有一个问题可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没有获取一块用于自己居住的土地的权利?农民有,有宅基地,那么城市公民呢?我觉得这是当前住房问题的核心和基础。
如果承认这个权利,那么一个城市公民在第一次获取居住房屋、且没有超出一定标准时,就不应该支付土地价格。这应当视作城市居民的普遍权利,与其收入无关。如果把目前房价中与土地相关的费用扣除掉,只是房屋的建设成本加上房地产商适当的利润以及一定的政府税费,我想许多人都能买得起房子。而且,中国的房价收入比也一定会降到当前国际通行的水平。
如果承认以上所说的“法”,就可以设计出一套适应这个“法”的政策来。比如,每个城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个人住房的土地标准,像身份证一样,将每个公民的房地状况联网存入政府数据库里,在其买房时抽调出来,符合首次购房标准,即可享受免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购房资格。可以集合各个领域相关专家,确定一个城市的居民人均可得到的房地面积,并折合成“房地券”。房地产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购房者可以用房地券充抵土地价格。房地产商则以收到的房地券到政府办理退费(土地出让费)。当然,如果购房面积超过标准或购买多套住房,则应缴纳土地费用,并按累进税率缴纳房地产税,超出越多,税率越高。
对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是这么理解的:政府的职能是社会主义的,即通过政府调节解决民生中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失业救济等问题,不能将这些问题全都交给市场去完成,而经济是可以市场化的。住房是民生的第一大问题,是政府的职责,必须靠行使政府的职能去关注和解决好“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房地产是商品和投资等经济问题,应交给市场,两者要区分开。
如果地方政府把出让土地作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他们自然不会采取这样的解决策略。但是公民已经纳税了,如果再将土地费用分摊给购房者,实际上是不合理的。还有,城市中有一些人,他们也得到了住房,但房价中并没有土地的价格。这其中有的是低收入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第一次购买的自住房,面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这是合理的,是政府解决住房民生问题的举措。但是,有些人通过地位、权力、关系等也得到了面积很大、条件很好的住房,甚至多套住房,却没有支付土地费用,这就是社会的不公。
我早在15年前(1999年)就讲过这个问题。我一直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重视,因为只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总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乃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