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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将试点向社会购买服务 明确七个重点领域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13-10-01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明确七个重点公共服务领域

  《意见》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2020年在全国建立完善制度

  《意见》称,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2012年和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共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上海、广东等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负责人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根据《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将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文/本报记者 刘一

  解读

  谁能购买服务?

  《指导意见》规定的购买主体有三类: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其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一些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妇联、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数字

  北京:8000万元购买

  500项公共服务

  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今年年初表示,2013年北京市计划安排8000万元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围绕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决策研究信息咨询服务五方面、45个类别购买500个公共服务项目。2010年以来,北京市已连续3年累计投入2亿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10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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